據新華社上海6月11日專電(記者吳振東)上海市民韓先生購買了一張地鐵單程票,因故未當即使用,而次日持票進站時被告知“單程票僅當日當站有效”。韓先生認為該規定系“霸王條款”,將上海申通地鐵集團有限公司訴上法庭。本月10日,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認為原告知情權和選擇權未受侵害,相關合同條款內容於法不悖,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。今年3月3日,韓先生在上海地鐵2號線南京東路站內購買了一張5元單程票,但隨後又因找到了隨身攜帶的交通卡,便沒有使用剛買的單程票。次日上午,韓先生準備刷單程票進站時,閘機顯示車票不能使用。服務人員表示,單程票背面印有“車票當日當站有效”,即隔日作廢,且已超過退票時間。韓先生對此不滿,認為地鐵單方面宣佈車票“隔日作廢”且沒收票款是霸王條款,是無效的。3月12日,韓先生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判令被告申通地鐵繼續履行地鐵運輸合同,準其持非當日單程票乘坐地鐵。對於韓先生的訴請,被告上海申通地鐵集團有限公司10日在庭審中答辯稱,單程票的制定規則符合《合同法》第295條相關規定,並不屬霸王條款;根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,公司已在車票上對合同條款作相應提示,也並無侵權行為。申通公司還指出,發售當日有效的單程票,是維護地鐵正常運營秩序的需要。“上海地鐵每天單程票使用超過100萬次,單程票儲存量為500萬張,如果允許延期使用、退票,出票量會大幅提升,車票維修率也會增加,導致浪費。”被告代理人稱。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,本案中,地鐵車票上列明的乘客須知已把“車票當日當站有效”列為首條,被告對合同格式條款已作出了合理明示,而“即購即乘一次性消費”也是地鐵單程車票的一個顯著特征。事實上原告只需稍加瀏覽即可知曉相應條款,且地鐵的自助購票機、進出站閘機與服務中心均在同一區域,原告可即時要求被告對條款予以說明,但原告當時並未瀏覽或要求。法院還認為,原告購票後不使用單程票乘坐地鐵,其可以在購票後至當日地鐵運營結束前,辦理退票手續,因此,原告的權利並未受到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或排除。法院一審判定,地鐵單程票為當事人雙方運輸合同的證明和依據,其票面載明的條款構成運輸合同的主要內容,理應以此約束合同雙方。本案中相關爭議條款合法有效,不屬霸王條款,依照《合同法》第295條的規定,駁回原告訴訟請求。對於一審敗訴,原告韓先生表示不服,將提起上訴。  (原標題:一審判決敗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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